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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社厅、财政厅从2017年1月1日起,为2016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
一、调整范围。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二、调整水平。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6年退休人员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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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辽宁省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细则今年9月底前,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8月28日,省人社厅透露,辽宁方案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75%。此次调整,我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确定的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了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特点,合理确定了调整办法和具体标准,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照顾。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将与企业退休人员同步实施。看看涨工资的范围据介绍,本轮涨工资人员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金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军的企业退休老工人),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具体调整办法和标准【定额调整】企业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78元; 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8元。【挂钩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3.4%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企业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机关事业单位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企业退休养老金新政策调整标准细则: (一)定额调整 1、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 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全部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1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全部缴费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种、高海拔地区等折算年限。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企业退休人员、“五七工、家属工”,以2015年12月份本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1.84%。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2015年同类人员的平均养老金水平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3.66%。 (三)倾斜调整 1、截止2015年12月31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五七工、家属工”中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年龄计算以退休时审核机关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元。 3、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375元的,调整到2375元。
隆尧规定:河北省人社厅近日公布了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从2016年1月1日起,我省同步上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总体调整水平按6.7%增加,预计将惠及全省400多万退休人员,新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力争9月底基本发放到位。国务院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增加。我省方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总体调整水平按6.7%增加。此次调整,是2005年以来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第12次连续调整,也是在全省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宏观经济形势更加复杂多变、改革发展任务更加繁重的大环境下,给退休人员办的又一件民生实事。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带着对群众的浓厚感情,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做好这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近期已开始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新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力争9月底基本发放到位。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养老金调整是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第一次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待遇,也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第一次同步调整待遇,充分体现了制度公平、规则公平和社会公平。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确定的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了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特点,合理确定了调整办法和具体标准,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等群体予以倾斜照顾。退休人员的调整办法和标准: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退职人员增加40元。挂钩调整。企业退休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照本人2015年12月按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0.5%再增加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全省同类人员2015年12月月平均基本养老金(规范后的统筹项目标准)的4%左右增加基本养老金。倾斜调整。对高龄退休退职人员倾斜。年龄70周岁至年满74周岁的,75周岁至年满79周岁的,80周岁以上分三个年龄段,分别增加30元、40元、50元。对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继续按照去年办法倾斜。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对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号文件实施前,企业因工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整增资额达不到157元的补足到1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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