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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养老金上调细则

2020-10-06 437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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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辽宁省人社厅、财政厅从2017年1月1日起,为2016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方案公布了企业退休人员的调整办法和标准。定额调整标准为,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5元;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5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63元;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法律依据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转制为企业的,转制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原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不变。其中2007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人员,转制后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不变,所需资金和发放渠道不变。其他已退休的人员转制后执行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低于国家规定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退休金调整标准的,其调整养老金所需资金差额部分补足办法按照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高于国家规定同类退休人员待遇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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