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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优先赔偿该动产。此时,债权人就是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就是留...
债权人有留置权的合同包括: 1、加工承揽合同。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2、基本建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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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仓储合同当中可以体现出来,如果存货人没有支付相应的费用时,保管人是可以行使留置权,但前提是必须符合留置权的相关规定,否则就会对存货人造成不必要的侵犯。还需注意的是,一旦仓储合同成立,保管人就有了相关的义务,而存货人也要及时取物。
1、占有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财产为法定条件。因此,一旦留置权成立,留置权人当然有权继续占有留置物。留置所有权是留置所有权的具体表现。2、在占有留置物期间,收取权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物产生的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这种孳息收集权是基于留置权的效力,而不是占有的效力。因此,留置权人只能收取孳息,不能取得所有权。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后,与原物设立的留置权一样,对孳息设立的孳息留置权具有担保作用,可用于优先偿还债权。三、使用权置权人因享有留置物占有权而负有善良管理者的注意力,有义务妥善保管留置物,原则上,留置权人只能占有、扣留留留置物,不能使用。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留置权人必须使用留置物:一是留置权人经债务人同意,有权使用留置物。这种使用是业主同意的合法使用,留置权人当然获得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四、偿还请求权留置权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向留置物所有人要求偿还。因为留置权人为保管留置物支付必要的费用,其受益人是留置物的所有者,即债务人。例如,《日本民法典》第299条第(1)项规定:留置权人支付留置物的必要费时,可以由所有人偿还。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是保管留置物不可缺少的费用。该费用的债权属于保留权的范围。5、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经债权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出售留置物,以出售财产的价格优先受偿。除日本外,采用物权留置权制度的国家普遍承认这种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包括:原债权、利息、违约金、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行使留置权的费用等。
1、保存留置物。留置权人有义务妥善保管留置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留置财产损坏或者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留置权存续期间,未经债务人同意,债权人擅自使用、出租和处分留置物。;因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返回留置物。当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被消灭,或者债权未被消灭,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债权人应当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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