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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商品房时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条款的,按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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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注册商标权的方法: 原始取得,即当事人按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局经9个月初步审定,3个月异议公告,无驳回理由的,应当发给商标注册证; 继承取得,即当事人通过转让、继承等方式取得商标权。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计算大致有两种方法: 1、以逾期天数为基础,约定一个固定的万分之几的比例来计算,在逾期付款和逾期交付的违约金计算中采用了这种计算方法; 2、约定一个固定的百分比来计算违约金的数额。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同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购买商品房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在一定时间内占有该商品房,而是为了获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而在我国针对商品房这样的不动产,进行所有权确定是比较复杂的。那到底商品房所有权要怎么确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商品房所有权要怎么确定何人可以取得争议商品房的所有权呢?首先合同无效,该合同的买受人当然不能取得标的房屋的所有权,这是非常明确的。问题是,可以认定为无效的合同仅有以上所述两种情况,在实践中,大多数一房多卖的情况,或是由于开发商的欺诈,或是由于开发商销控混乱,造成不同的售楼人员卖出了同一套房屋而形成的。根据法律规定,以上合同并不属于无效合同,而是属于可撤销合同。如果买受人以开发商欺诈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当然很好处理,但如果数个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那么,在数个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到底何人可以取得争议商品房的所有权呢?对此我国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就“一房多卖”的处理原则为: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二)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三)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四)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二、一房多卖该如何处理?一房多卖中争议商品房所有权归属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一)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予支持(二)数个买受人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支持已经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三)既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合同备案的,已先行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买受人的房屋权属要求应得到支持(四)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和合同备案,又未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先行支付房屋价款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予支持(五)如果上诉情况均未发生,则签约在先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该得到支持只有确定了商品房所有权之后,才能知道该商品房是归谁所有的。对于购房者来讲,就应当尽快的办理房产证,这样才能在法律上面最大先对的保护自身合法利益。当然,具体办理房产证的可以委托开发商进行,也是可以自行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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