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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烂尾楼工程结算方面的争议

2024-11-26
在确定工程款项的支付时间方面,在实践操作层面上,发包人和承包人通常会在签订合同时经过友好商议,决定按照施工的具体进展情况来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进度款支付方式”。然而,个人认为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尾款,直到承包人所承包的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后,才能视为应付款项的合理时间点。我提出这个观点的原因如下:首先,在实际情况中,当事人双方很难在施工合同中就合同中途终止时工程款尾款应于何时支付做出明确的约定,也就是说,对于这种特殊情况下的工程款付款时间,当事人往往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或者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其次,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整个过程中,尤其是在最后一笔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上,双方通常会达成共识,将支付时间定在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后。这是因为,承包人所承包的工程项目通常需要在竣工结算工作全部完成之后,才能准确地核定出承包人的工程尾款数额(除非是一次性包死价的情况)。因此,在承包人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尚未经过竣工结算和验收之前,发包人并不需要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尾款。再者,从保护守约方权益的角度来看,采取这样的处理方式有助于遏制违约行为,鼓励诚信经营的行为。当然,如果承包人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发包人在合同终止后,故意停止参与投标活动或者寻找新的承包人,或者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原因导致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那么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尾款的诉求应当得到支持。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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