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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烈士遗属补助

2021-10-28
从2018年8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上述提标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5440元、21850元和20550元。乡镇退伍红军老战士、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5570元、55570元和25070元。

相关法规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章中“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规定:: 第十一条,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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