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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般以维持当地人民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当地标准)。对保护、抢救国家资金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适当提高。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工资。民政部政部和财政部的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通知》(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等规定:(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按困难多补助,困难少补助,不困难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维持当地人民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当地标准)。对保护、抢救国家资金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适当提高。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工资。(3)补贴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①父亲(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②母亲(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子年满50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③儿童(包括遗腹子女、养育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龄不满16岁,或16岁仍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未满16岁,或16岁仍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当作为本人的生活费,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时,应当考虑这部分收入。(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后,其余部分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6)遗属享受定期补贴后,如遇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也可酌情给予临时补贴。(7)享受补贴的遗属,由于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以根据新情况减少或停止生活困难补贴。(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支付。国有企业退休干部死亡后,生活中确实有困难的直系亲属,可以暂时支付抚恤费的单位,根据困难的大小给予适当的补助。按照现行抚恤费支出渠道解决所需费用。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贴的通知》,从2011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给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贴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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