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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提出抗诉:1.对于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足的案件。如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楚或...
民事抗诉的条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抗诉条件有:(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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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向检查机关申请抗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制度设定本身是法律监督,实现公平公正,要理性看待,当事人申请抗诉。 申请抗诉最终能否得到检察机关支持,要看法院是否判决错误,对此,相关当事人地位平等,都可以充分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 对待对方申请抗诉,你一定要理性,二是要重视,详细阐明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法院判决支持是应该的,法院判决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事实上,证据上,适用法律上都没有问题,应当得到尊重,申请抗诉无理,请求驳回。 即便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也不要紧紧,这毕竟是检察机关单方看法,你的案子毕竟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支持,不是那么容易就改判的,除非案件判决本身存在严重问题, 这么折腾就是浪费时间和精力,这是为司法公正设定的代价,没办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下列情形提出抗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和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判决。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理由不仅限于原裁判的内容错误,还涉及裁判活动的违法性。抗诉程序(一)抗诉程序是指哪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哪一级人民法院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可以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不得直接提出抗诉,只能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二)抗诉方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方式。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法律文书,也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监督权,造成抗诉案件再审的法律文书。抗诉书应当载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和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抗诉案件原审法院对案件编号及其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抗诉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抗诉的时间。有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或者证据来源,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即只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直接再审,不需要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一)检察院受理 当事人决定申诉后,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检察院会在收到申诉状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是否受理告知书。如果做出受理决定,检察院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3、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二)检察院立案 检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应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书。如果检察院决定立案的,则会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检察院应当在立案后调(借)阅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如果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三)检察院审查 检察院立案以后,会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检察院的应当分情况作出是否提起抗诉的决定。立案审查期一般为自调(借)阅法院审判案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复杂疑难的案件为六个月内。 (四)检察院提请抗诉 对于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会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将做出不提请抗诉决定,并在作出该决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不提请抗诉决定书》。对于检察院做出不提请抗诉或不抗诉决定的申诉案件,当事人再行申诉的,检察院不再受理。 (五)再审开庭 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对于已经生效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诉: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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