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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检人员向本机构出示工作单位的工伤证明或鉴定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2)受检人必须提供本人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供鉴定人员确证身份,被鉴定人...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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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认定程序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职业病预防法规定诊断,认定为职业病,所属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日或诊断,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统一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作认定申请。遇到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期限可适当延长。如果使用者没有按照预付款的规定提交工作认证申请,工作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直接向使用者所在地统一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作认证申请。根据本条第一项规定,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工作认证,根据当地原则由使用者所在地设立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使用者未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工作认证申请,其间符合本条例的工作待遇等相关费用由使用者承担。第十八条提交工作认证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工作认证申请书(二)与使用者有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三)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作认证申请书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员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作认证申请人提供资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一次书面通知工作认证申请人需要修正的资料。申请人按书面通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受理。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根据审查需要调查和验证事故伤害。雇主、雇员、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应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不完整材料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完整信息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伤情复杂,医疗卫生专业较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天。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视伤情程度从医疗卫生组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初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工伤残疾鉴定程序主要为:1、医疗结束后,残疾职工应将材料带到当地社会保障机构指定的评估部门申请残疾等级评估;2请人应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疾病、残疾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等、CT电影、实验室检查表、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残劳动评估审批表》;3。评估部门应在专家确认后支付200元的评估费。材料不完整的,通知补充;5。评估部门召开评估会议,进行评级或结论并公布;6。自评估材料收到登记之日起15日内,单位劳动人员应收到评估结果和所收到的所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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