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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为两大类:(一)限制性竞争行为。具体包括以下4小类: 1.强制性交易行为; 2.行政强制经营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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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诸如商标侵权、企业名称侵权等知识产权类侵权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就落入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范畴,受损害方就有权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法律救济。因此,一种经营行为、虚假广告等各种不正当商业行为的兜底法,是各类侵权行为不能适用专门法时的最后保护屏障,及侵犯商业秘密。所以,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判断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应当以该法的总则条款解释分则条款,使某些明明是扰乱市场经济活动的不正当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有效规制、制裁。所以,既然其已经是兜底性法律,其保护力度应该概括类适用,如再将各类违法行为及不正当商业行为进行细分归类,只要其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对遵守经营秩序的正当经营者造成不应有的打击,则必然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诸如商标侵权、企业名称侵权等知识产权类侵权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就落入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范畴,受损害方就有权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法律救济。因此,一种经营行为、虚假广告等各种不正当商业行为的兜底法,是各类侵权行为不能适用专门法时的最后保护屏障,及侵犯商业秘密。所以,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判断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应当以该法的总则条款解释分则条款,使某些明明是扰乱市场经济活动的不正当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有效规制、制裁。所以,既然其已经是兜底性法律,其保护力度应该概括类适用,如再将各类违法行为及不正当商业行为进行细分归类,只要其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对遵守经营秩序的正当经营者造成不应有的打击,则必然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条文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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