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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反正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确实有一些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首次修订进入最后阶段。修改内容涉及现行法33条中的30条,其中删除7条,新增9条,共35条。新法修订草案首次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互联网领域出现的一些全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等行为,将被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为两大类:(一)限制性竞争行为。具体包括以下4小类: 1.强制性交易行为; 2.行政强制经营行为; 3.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4.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包括以下7小类:1.混淆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虚假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低价倾销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7.诋毁商誉行为。在以上共11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每一类都有各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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