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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和“违法所得”是密切相关的三个法律概念。“质次价高商品”是指被指定的经营者所...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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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本身方面。又有行为本身方面的主观表现和客观表现之分。(1)在主观表现上,首先是政府及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行使。从依法行政的社会主义法制要求出发,行政权必须依法行使。但不能回避这样一项现实情况:我国的立法工作虽已取得巨大的成绩,但完善的行政法体系还未能真正建立,所以目前要求一切行政管理活动均必须有法律作根据,实际上是办不到的。行政文件仍然是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按照我国行政法法理,行使行政权力,一要符合合法
大概意思是就经营者作那些虚假广告的,经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其行为,还要作出罚款,作为广告发布者,明知虚假还代为发布的,也要查获其非法收入。
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 形式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或类似名称命名的成文法律,除了德国的立法之外。其他的如希腊191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奥地利1923年《联邦反不正当竞争法》、波兰1926年《制止不正当竞争法》和日本1934年《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反不正当竞争是调整企业竞争行为的规范。最早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欧资本主义国家,已在资本主义国家发展成经济法的核心。在一些国家里,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辅助性法和法规在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最早使用不正当竞争概念的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第10条规定:“在工业或商业中任何违反诚实习惯的竞争行为都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1896年德国制定了第一个专门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世界上最早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特别法。 1993年9月2日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分5章33条,主要内容包括: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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