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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未注销仍享有优先权吗?

2024-12-06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在债务清偿期限届满时,若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或拒绝支付债务,贷款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作为抵押物的财物实行价格估值,或者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取得价款,并可以优先获得清偿。如果所得款项超过剩余债务,多余的款项应当退还给抵押人;如果所获款项不足以还清剩余债务,剩余款项将由抵押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还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同时,抵押权设定的目的是通过处分抵押物来实现对债权的清偿,且现代民法扩大了抵押权的标的物,权利、动产也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此外,抵押权无须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但必须登记才能公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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