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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需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豁免主体或者发出要约收购的主体必须是外资企业或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外资企业控股的境内子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一般不能作为发出要约或者申请豁免的主体。内资企业间接收购A股上市公司也须遵照本条执行。
要约收购的程序如下:收购双方协商收购事宜。收购方进行收购之前会与目标董事会提出收购意向,双方就收购事项进行磋商和谈判,最终就收购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征得被收购所有人或其代表的同意,以及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转让。涉及国家股或者(国有法人股),必须向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报告,申请批准。另外有些特殊股份的转让还必须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收购方与拟被收购的股权人签订收购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是上市公司收购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中约定收购股份的数量、价格和履行方式、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购方以及目标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定报告、公告义务;协议收购双方履行收购协议,办理股权转让过户等相关手续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条件:1。持股比例达到30%。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或协议。其他安排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30%的股份(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二、继续增持股份。投资者在前一条件下继续增持股份,即触发依法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义务。只有当上述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适用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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