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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春节假期延长期间(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通知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但春假期间仅有三天(大年初 一、初 二、初三)属于法定节假...
不属于,春节假期延长期间(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通知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但春假期间仅有三天(大年初 一、初 二、初三)属于法定节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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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执行,春节不属于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情况。 春节期间停工、复工时间,是否可以作为工期顺延时间的书面证据,要看停工、复工造成的原因,如果不是发包人的原因,而合同中未明确春节期间工期顺延,则不可以作为工期顺延的理由。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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