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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超过3500就要缴税个人所得税。...
同样要交税。 1、个税起征点由3500元提高至5000元:其实个税起征点的提高自2018年10月1日就已经开始执行了,不过2019年新个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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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根据月实际收入水平课税,对其进行税收筹划的方法主要有: (1)工资、薪金福利化筹划。取得高薪是提高一个人消费水平的主要手段,但因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累进的,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金带给纳税人的可支配现金将会逐步减少,所以,把纳税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福利,照样可以增加其消费满足,却可少缴个人所得税。比如,由企业员工提供住所、假期旅游津贴、福利设施等。 (2)纳税项目转换与选择的筹划。由于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因此利用税率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是节税的一个重要思路。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而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就会节约税收。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将收入在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之间转换以节约纳税。 (3)利用“削山头”法进行筹划。对于适用于累进税率的纳税项目,应纳税的计税依据在各期分布越平均,越有利于节省纳税支出。利用“削山头”的方法,将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在各期进行分摊,可以起到降低边际税率、节约纳税的目的。
第一,向约定的支付人要求。《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建筑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第五条规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支付项目、标准、方式、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及其他支付内容。第六条还要求建筑企业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如是集体协商或有合同约定,首先向约定的支付人索要工资。 第二,向分包人要求。《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九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所以,开发企业依法确定并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依法履行了约定义务,分包人即要承担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法律责任。无论建筑民工最初是否与不具备资质的“包工头”或是分包人商谈了具体支付工资的主体,最后都可直接向具备资质的分包建筑企业索要工资。 第三,向总承包企业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规定,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代签。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其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第十二条规定,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因此,企业违法分包、未与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时,可向工程总承包企业要求支付工资。 第四,向业主要求。《暂行办法》第十条还规定,业主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这就告诉人们,业主拖欠工程款,民工也可要求其垫付工资。
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时,只能提供该企业重组、分立后承接的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可以提供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代表工程业绩。如有被降级、吊销、撤销资质以及弄虚作假被通报的企业如同时对其进行在限定时间内不得申请某项资质处理的,该企业上述限定时间内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其受到资质处理前的工程业绩不应作为有效业绩申报。依据《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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