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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规定》(劳动部发〔1994〕479号)等相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限。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停止工作治疗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即患病或非因工伤职工的病假。
《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限:(一)实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给予三个月;五年以上的,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休息日上班的可优先调休,不能调休的支付二倍加班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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