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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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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按照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起诉状原告:周**,女,28岁,汉族,现住:四川省***县***被告:**县**中心卫生院所在地址:**县***街道法定代表人:职务:诉讼请求1、判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万元(具体金额见附表)。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原告骑电动汽车时意外摔伤,右肱骨中段骨折,在当地医院进行肱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伤口愈合出院。原告于2013年2月1日在**县***中心卫生院取出右肱骨内固定物,术后原告右上臂至右手活动受限。原告取出右肱骨内固定物前,右臂和右手活动正常。当被告取出原告右肱骨内固定物时,原告桡神经因操作不当而断裂。原告在被告,原告右手背麻木,虎口麻木十分明显,握拳尚可,肌力较对侧偏弱,手指外展不灵活,拇指翘起困难,手腕抬起困难,经会诊确定为桡神经损伤。经被告与原告协商,要求原告转院治疗。后来原告同意转院,转到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治疗。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05医院诊断为右上臂术后桡神经断裂。**县中心卫生院的诊疗行为直接导致原告组织器官损伤和右手功能障碍。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严重违反常规诊疗,手术不当损害了原告的健康,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严重违反了诊疗常规,损害了原告的健康,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20条、第121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贵院依法秉公裁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这是**县人民法院的具状人:周**20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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