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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应当积极参加学校、社区等组织的各种安全防护、避险自救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设未成年人保护专线,依法受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举报、投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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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受到下列侵害时,可以直接或者通过其监护人向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居(村、牧)民委员会、学校请求保护:(一)遭到侮辱、恐吓、胁迫、殴打或者抢夺财物;(二)遭到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三)被迫失学、辍学;(四)被迫婚嫁;(五)被迫乞讨、偷窃、行骗;(六)其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歧视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身心有残疾的未成年学生,不得拒绝适龄未成年人入学,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不得以强迫转学、劝退等方式剥夺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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