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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受到下列侵害时,可以直接或者通过其监护人向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居(村、牧)民委员会、学校请求...
未成年人应当积极参加学校、社区等组织的各种安全防护、避险自救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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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当组织开展文化、体育、艺术、科普等课外活动,保证未成年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未成年学生每天参加体育锻炼不得少于一小时。学校图书馆、阅览室、计算机室、体育场馆等场所应当保证开放时间,和寒暑假期间应当定期向本校学生开放。
学校公共卫生间等设施的建设、配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规范,照顾未成年女学生的生理特点,合理设置厕位数量。学校和教师不得要求未成年女学生在生理期内参加不适宜的各种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流浪乞讨和孤残未成年人救助制度。公安、民政、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流浪未成年人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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