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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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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九级5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九级2.5万元。《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可以享有当事人本人7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伤残津贴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医疗费[1]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伙食补助费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交通、食宿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康复治疗费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工伤医疗期工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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