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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异地拍卖房地产办理过户手续,买受人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成交价格作为定金,签订拍卖房地产转让合同;支付全部价款,提交转让合同、房地产转让登记...
首先确认法院是否解除了对该房产的查封;材料准备好,用书面方式寄给有关部门;当事人自愿履行判决或裁定的,由当事人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过户登记。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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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执行人,房屋被拍卖,应当及时迁出房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法律有明确规定,家庭唯一的普通住房不允许强制执行,一般强制执行最后的结果是拍卖,也就是说,不允许对家庭唯一住房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院会提前通知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出售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价格评价。评估机构经当事人协商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也就是说,拍卖前法院必须通知原告选择评价机构。此外,该司法解释第7条还规定,拍卖机构也是由原,被告协商并经法院审查确定。综上,法院进行房产拍卖前必须要事先通知原被告双方。原被告应参与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的选择。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主持拍卖,竞拍到的人如果不买,保证金会被没收。被执行人想要卖掉被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间,不能过户,但是合同是否有效,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这类买卖合同生效应结合以下几方面情况综合认定: 1、房屋所有人是否故意隐瞒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 2、买卖房屋过程中,一方付款是否能抵消法院查封所要求的价值; 3、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是否有公示; 4、买方是否知道房屋被查封的事实。结合具体的情形,若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已查封的房屋,并且已付款,且符合法院查封所需价值的,则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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