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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
再婚夫妻享有相同生育权,提倡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两个子女。符合以下情形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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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享有相同生育权,提倡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两个子女。符合以下情形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如果夫妻双方符合有子女死亡;有子女按规定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中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如果有以下情况,将不能安排生育了。也就是说没有生二胎的资格了。 第二十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七)违反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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