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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使驰名商标认定权的主体不同。根据新《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第八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行使驰名商标行政认定权的是商...
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的程是不一样的,行政认定主要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通过商标异议案件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商标权人认为他人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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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使驰名商标认定权的主体不同。根据新《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第八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行使驰名商标行政认定权的是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和《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以及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二百零三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理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行使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权的是中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法院。 2、驰名商标行政认定权和司法认定权的效力,在不同个案中相同,在同一个案中司法认定权的效力高于行政认定权的效力。 3、适用范围不同。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既可以对被申请的注册商标又可以对被申请的未注册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而根据《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以及《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仅仅可以对注册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而不能对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这与我国奉行“注册取得原则”从而侧重保护注册商标相一致,但有违“司法最终审查原则”。
中国驰名商标大部分都是通过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与人民法院相比,其认定的驰名商标所占比例更大。在商标注册、使用与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具体事实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 1、根据商标法和相关行政法规,认定驰名商标是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定期统一认定的方式,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是“被动认定,个案审批”。 2、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有恶意侵犯当事人权益的,直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裁定并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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