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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 “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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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 “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账簿等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不得擅自销毁。
对于公司注销后档案的保存时间,具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会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一般是分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而定期保存又分为10年和30年的保存期限。《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有限公司注销需提交如下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5、经确认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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