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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权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本人应到当地房管局办理房产证遗失登记(本人不能到场的,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交遗失补正书面申请;2、房产档案核对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3、到当地房管局指定的报纸登记,声明原房产证无效;4、原房屋所有权证抵押未解除的,还要求抵押权人出具同意补充的证明原件;5、登记声明原房产证无效6个月后办理补充登记手续;6、30天后领证。
房产证可以挂失,房产证挂失需持身份证至房地产管理部门,填写房产证遗失声明,并由工作人员到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证权属证明;再按规定在指定的报纸上刊登权属证书遗失声明,最后持刊登遗失声明原版报纸和作废公告、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资料到房管部门补办房产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房产证丢了可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补办 1、前往房产档案部门,拿到遗失登报证明; 2、业主再持遗失声明到指定报纸刊登遗失公告,30日内没有异议者的话,业主到登记部门申请遗失换证登记; 3、业主在10日后领取新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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