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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规定,在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初审,由商标局发出初审公告后三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当然包括乙方了。要注意的问题是,提出异议的时间要在商标局发出初审公告,因为发出公告意味着商标局已经初步认可了该申请,如果没有发出公告则意味着商标局是否认可该申请还未为可知,也就不可能提出异议申请了。提出异议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只要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提出异议申请。乙方要注意的问题是提出异议的理由。根据商标法规定,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他人不得抢注。因此乙方要注意的问题是:第一证明乙方对该商标使用在先;第二证明乙方使用的该商标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商标异议是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
商标异议期是可以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1、被异议人所提供的答辩手续中如果有外文书件,必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该外文异议答辩将不作为异议答辩手续使用,并送还给当事人。(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97年1月14日《关于商标异议中外文书件应附中文译本的通知》)2、关于增加证据手续的表明与提交时限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限定,当事人需要在提议异议答辩后增加有关证据手续的,应当在异议答辩书中表明,并自提交异议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增加有关证据手续。在商标局未接受后补答辩手续且异议成立时,被异议人不服还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将拟后补的手续提交至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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