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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8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不再补交共济基金和个人账户。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间调入本市的员工,已按市政府规定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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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保机构为符合领取条件的遗属、供养亲属发放丧葬补助金、以及个人账户余额,其他遗属、供养亲属对上述金额的领取和分配有异议的,应循法律途径向领取人追索。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员工,可向市社保机构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市社保机构核定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的,其从事特殊工种期间的缴费年限在计算待遇时不予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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