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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和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合同债权,是指基于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请求给付的权利。合同债务与物权不同,合同债权是基于当事人双方之间订立有效合同关系而存在。合同债权是相对权,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对于给付标的物或者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并无支配力。更重要的是,合同债权不具有典型的社会公开性,其他人难以知悉。这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出体现。 1、《》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第五十二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第七十四条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第八十八条因下列原因消灭:(一)债权消灭的;(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担保债权: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如下: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债的保全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债权人保全债权的权利有代位权与撤销权两项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为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设的,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应增加且能增加而因债务人的懈怠未增加的情形;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为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设的,适用于债务人不应减少而减少其责任财产的情形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在现代各国法上,债的担保方式一般都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两类人的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担保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人的担保即保证担保,是由保证人以自己的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物的担保,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财物来作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物的担保包括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权利移转型的物的担保和不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限定物权型的物的担保两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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