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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是指基于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请求给付的权利。非合同债权是指合同债权意外的债权,合同之债、之债、之债、无因管...
在法律效力上,债权让与合同有效成立后,受让人直接取代原债权人成为新合同关系的,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受让人有权直接要求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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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和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履行义务、实现权利的制度。债的担保有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之分。债的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它不是特别针对某一项债务,而是面向债务人成立的全部债务。此种担保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有明显弱点,即在债务人没有责任财产或责任财产不足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便全部不能或不能全部实现。所谓特别担保,即通常所言之担保,在现代法上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合同债权,是指基于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请求给付的权利。合同债务与物权不同,合同债权是基于当事人双方之间订立有效合同关系而存在。合同债权是相对权,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对于给付标的物或者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并无支配力。更重要的是,合同债权不具有典型的社会公开性,其他人难以知悉。这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出体现。 1、《》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第五十二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第七十四条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第八十八条因下列原因消灭:(一)债权消灭的;(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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