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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是不可以进行查封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查封财物、文件、邮件、电报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
不能查封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查封财产、文件、邮件、电报等财产,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查封,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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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同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并安排有关办案机关执行:(一)查封、扣押、冻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二)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与请求国正在进行的刑事案件的调查、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相关;(三)涉案财物可以被查封、扣押、冻结;(四)执行请求不影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五)执行请求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正在进行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办案机关应当及时通过主管机关通知对外联系机关,由对外联系机关将查封、扣押、冻结的结果告知请求国。必要时,办案机关可以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对于被查封的房地产,可以等待查封,执行法院会按时间在登记机关依次登记,或者在人民法院记录排队。生效查封依法解除后,先等待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查封是有期限的,到期后需要及时续封。
有关系,立案侦查必须在追诉时效内进行处理,《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有: 1、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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