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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是不可以进行查封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查封财物、文件、邮件、电报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需要异地办理查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与犯罪有关的财物的,执行人员应当持相关的法律文书、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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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42条办案的公安机关进行异地办理查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与犯罪有关的财物、文件的程序方面的规定,其内容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四十二条需要异地办理查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与犯罪有关的财物、文件的,执行人员应当持相关的法律文书、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将办案协作函件和相关的法律文书电传至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委托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员前往协作地办理。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有明确的分工。公安机关是最主要的侦查机关,承担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刑事诉讼法还就人民检察院依法负责侦查的刑事案件作出了明确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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