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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销售是合法的,但有一定的限制。农村房屋销售的卖方和买方必须是同一村庄的村民,买方必须符合宅基地使用标准,出售的房屋必须合法建设,符合...
农村房屋是不是可以买卖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农村房屋的交易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其原因农村房屋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性质是集体使用权,其有权使用的对象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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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有效必须符合: (1)购房者主体资格合法 农村房屋所依存的是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成员所有,因此购房人必须是该村民集体成员。城市居民不具备购买农村房屋的主体资格。 (2)售房者的主体资格合格 卖房人必须对自己所有的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于共同共有的人来说,其中的共有人一方若单方面处分房屋的,并不能使房屋买卖有效。 (3)购房者应当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如果买房人不符合上述条件,以买卖形式变相的占有更多的宅基地,这样的买卖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的。 (4)买卖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 这是必经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对这种物权作出实质性处分。 其实,在实践中,对于农村房屋买卖活动的效力是有争议的,虽然如此,购房者只要依法买房,一般也不会有太大的风险。
农村自建房买卖原则无效。农村自建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故农村私房买卖合同涉及到农村宅基地的转让。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居民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性,应当认定无效。司法实践中,如果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较早,且房款已付清,房屋已实际交付,且经有关政府部门审核同意,从保护交易安全角度出发,农村自建房买卖的买受人即使是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或者是城镇居民,亦不作无效处理。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属无效。农村房屋的买卖涉及到相应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而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特定身份相联系。根据查明的事实,从购买涉诉宅院到诉讼发生及其同住家庭成员都不是该涉诉宅院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不具备取得相应宅基地使用权及购买涉诉房屋的主体资格。作为涉诉宅院的相关物权人,以此为由要求确认其与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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