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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单位福利房可以协商分割,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按市价评估后双方竞价取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
诉讼,此种法律关系较简单,一般平均分割房产。但在房屋价格飞涨的今天,夫妻双方具备一次性全额缴纳购房款实力的毕竟还是少数,大多数都是采取商业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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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福利房的分割主要根据财产的情况来判断,如果房屋是在婚前获得,并且已经付清房款,那就属于一方所有。如果是在婚后获得,并且是由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或还贷,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按照比例进行分割。
由于《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司法实务中的认识也未统一,出现同案不同判决的差异。目前主要有二种观点,一种认为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理由是:买方已在婚前通过按揭的方式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一方在婚前取得了房产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证仅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另一种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据此,如房屋所有权证是在婚后取得的,则该不动产财产权利应视为婚后所得,依《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故应当认定为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二种不同观点,实际是对物权法和婚姻法相关法律的理念产生冲突所致。
单位福利房算夫妻离婚如何分割第一,如果一方在结婚前承租的房子,结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即使房产证上只写一方的名字,该房子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如果在双方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买了只有使用权的房屋,由于使用权的承租人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因此,把自己子女写成承租人,并不表示父母的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赠与协议,并明确表示只是赠与自己子女的,才算个人财产。 第三,如果在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子女买了只有使用权的房屋,把自己子女写成承租人,此时,父母的出资,应当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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