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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上,女方爸爸是户主,女婿的与户主关系一栏应该填女婿。是填身份,不是填翁婿关系。夫妻一方有协助赡养父母的义务。所以说,女婿对岳父母法律上...
◆针对性解答:一般情况下,是不承担责任的,除非对方构成重婚罪,那可能就会收到刑法的惩处。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双方中一方有过错的,其配偶以《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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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两部分血亲。己身所从出的血亲,即是生育己身的各代血亲,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即是己身生育的后代,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值得注意的是,直系血亲除自然直系血亲外,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都是直系血亲。
1、除有相反证据能够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外,婚内所借的债务基本上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离婚协议书中债务单方承担的约定对外不能产生约束力,除非债权人明确同意;3、离婚协议书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签字并办理离婚登记之后即可生效;4、分居满两年是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事由之一,满两年后可以起诉离婚。“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是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事实基础,分居满两年是理由之一,但并非唯一的理由,有其他情况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也可以起诉离婚。
离婚后的姻亲关系,大多随着家庭的破裂而疏远,以至女方与原来婆家的人,男家与原来岳父母家的人不再来往。而且,随着夫妻分道扬镳,子女也常常与其中一方(或母亲,或父亲)疏远起来,有的夫妻离婚后,甚至还有意用他们之间不解之“冤”的情绪感染下一代,不惜在子女面前贬低或中伤对方。我们认为,这样的态度是不足取的。离婚是感情的破裂。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后,不愿相见,不想来往,这都是正常的心理状态。但是,离婚只是当事人自己的事。从原因看,也许同父母、亲友有关,但一般地说,主要还在于当事人自己。夫妻感情破裂,未必父子、母子感情也破裂;未必亲戚之间的感情也破裂。离婚是件痛苦的事,当事人自己已经很痛苦了,又何必扩大痛苦范围,让亲戚们都痛苦,关系都来破裂呢再说,离婚只是婚姻关系的解除,而不是同志关系的解除,更没有必要结成冤家。一些同志对待离婚之事,无论在思想上或情绪上,都处理得冷静得体。夫妻既然过不到一起,那就好离好散,而且以后仍能像对待同志和朋友那样去对待离婚后的亲戚关系。在他们看来,由于离婚,后来家庭的亲戚关系从法律上讲的确是全部或部分地解除了。然而,亲戚之间多年来培养的感情,并没有因此而断绝。我们认为,这种态度才是可取的。例如:有这样一对亲家,在双方的儿女结婚前就是一对好朋友。儿女间通了婚,后来又离了婚,儿女间这些复杂的感情变化,都不曾波及到两位老人,他们依然是好友。有机会,还是像过去一样互相拜访、聊天、拉家常,“女婿”也一如既往地尊敬当年的老“岳父”。这种态度是正常的、合情合理的,受到了人们的赞扬。还有一点需要说明:倘若夫妻在离婚前已有子女,那么应该注意,夫妻关系的解除并不意味着母子关系、父子关系的解除,子女同离异双亲的母子、父子关系依然存在,同父母双方的亲戚仍然是血亲。因此,双方都不应限制子女与对方或双方的亲戚来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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