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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这时,你仍然应当首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该委员会一般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裁决不予受理;你在收到该仲裁裁决书后,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会受理。受理后,查明确实超过仲裁时效并且没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法院会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你可以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判并无不当的,终审维持原判。 这里的关键是,法院要查明“确实没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才驳回诉讼请求,所以,在仲裁不予受理后并不是完全没有希望了,只要有正当理由提出,证明自己在60日内未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是有理由的,法院会给予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机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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