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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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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终应由谁偿还银行贷款。1、银行贷款给名义借款人时,不知道实际借款人存在的,应该有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是银行贷款合同的相对人,应当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因此,只要贷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贷款合同主体的确定,名义借款人就应该偿还贷款。当然,名义借款人偿还贷款后,可以向实际借款人追偿,要求偿还相关款项。协商不成的,名义借款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追偿。2、银行贷款给名义借款人时,明知实际借款人存在,实际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名义借款人向贷款人披露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仅为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不实际参与贷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贷款活动的利益。此时,实际使用人应被为实际借款人,实际使用人应承担偿还责任。举例来说,银行贷款直接发放给实际借款人,可以认定银行知道实际借款人的存在,当出现由谁偿还的争议时,应该认定由实际借款人偿还。
银行贷款给名义借款人时,不知道实际借款人存在的,应该有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认是银行贷款合同的相对人,理应承担清偿贷款的责任。因此,只要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借款合同主体的确定,都应该由名义借款人清偿贷款。 当然了,名义借款人清偿贷款后,可以向实际借款人追偿,要求偿还相关款项。倘若协商不成的,名义借款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追偿。
借款人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刑事判决可能会对追赃问题一并作出处理,但也可能对此并不涉及。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与民事判决不同,即使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向被害人返还财产,但一般也并不会就此单独予以强制执行。最终被害人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获得退赔,通常与刑事侦查阶段截获的赃款赃物,以及被告人家属的主动配合等密切相关。在被害人没有通过刑事案件的侦办获得全额退赔的情况下,就涉及是否还能通过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问题。通常,只要被害人能够提供没有获得全额退赔的初步证据,人民法院就应就被害人(出借人)基于与刑事被告人(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而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予以受理。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就单笔借款合同还存在担保人,出借人起诉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受理。当然,此类案件最终能否支持出借人的诉讼请求,还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依法认定。如果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存在合同法第52条或者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则可能会被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主要是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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