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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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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贷款给名义借款人时,不知道实际借款人存在的,应该有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认是银行贷款合同的相对人,理应承担清偿的责任。因此,只要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借款合同主体的确定,都应该由名义借款人清偿贷款。当然了,名义借款人清偿贷款后,可以向实际借款人追偿,要求偿还相关款项。倘若协商不成的,名义借款人可以到起诉追偿。2、银行贷款给名义借款人时,是明知实际借款人存在,应该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此时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例如银行贷款直接发放给实际借款人,可认定银行明知实际借款人的存在,当出现由谁还款的争议时,应该认定由实际借款人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终应由谁偿还银行贷款。1、银行贷款给名义借款人时,不知道实际借款人存在的,应该有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是银行贷款合同的相对人,应当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因此,只要贷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贷款合同主体的确定,名义借款人就应该偿还贷款。当然,名义借款人偿还贷款后,可以向实际借款人追偿,要求偿还相关款项。协商不成的,名义借款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追偿。2、银行贷款给名义借款人时,明知实际借款人存在,实际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名义借款人向贷款人披露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仅为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不实际参与贷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贷款活动的利益。此时,实际使用人应被为实际借款人,实际使用人应承担偿还责任。举例来说,银行贷款直接发放给实际借款人,可以认定银行知道实际借款人的存在,当出现由谁偿还的争议时,应该认定由实际借款人偿还。
银行贷款给名义借款人时,不知道实际借款人存在的,应该有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认是银行贷款合同的相对人,理应承担清偿贷款的责任。因此,只要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借款合同主体的确定,都应该由名义借款人清偿贷款。 当然了,名义借款人清偿贷款后,可以向实际借款人追偿,要求偿还相关款项。倘若协商不成的,名义借款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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