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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贷款给名义借款人时,不知道实际借款人存在的,应该有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认是银行贷款合同的相对人,理...
1、银行贷款给名义借款人时,不知道实际借款人存在的,应该有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认是银行贷款合同的相对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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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终应由谁偿还银行贷款。1、银行贷款给名义借款人时,不知道实际借款人存在的,应该有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是银行贷款合同的相对人,应当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因此,只要贷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贷款合同主体的确定,名义借款人就应该偿还贷款。当然,名义借款人偿还贷款后,可以向实际借款人追偿,要求偿还相关款项。协商不成的,名义借款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追偿。2、银行贷款给名义借款人时,明知实际借款人存在,实际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名义借款人向贷款人披露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仅为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不实际参与贷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贷款活动的利益。此时,实际使用人应被为实际借款人,实际使用人应承担偿还责任。举例来说,银行贷款直接发放给实际借款人,可以认定银行知道实际借款人的存在,当出现由谁偿还的争议时,应该认定由实际借款人偿还。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贷款人知道的,贷款人可以直接要求实际用款人还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贷款人不知道的,由于合同的相对性,贷款人一般只能直接要求名义借款人还款。
1.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借款合同主体的确定,因此一般情况下,应该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由合同相对方即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2.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此时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3.如果名义借款人虽然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但出借人基于对名义借款人的信赖出借款项,要求名义借款人作为借款人,此时应认定借款关系仍然发生在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之间,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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