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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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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当出租人转让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该房屋的权利。即先买权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有优先买受的权利,但并非对已成立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由此可见,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租赁合同需在履行期内; 二是需在同等条件下; 三是承租人需在合理期限内主张。 由此可见,这种先买权作为期待权,只有在该项财产出售时,权利人才可享受其权益。先买权人在标的物出卖时,一定期限内不行使的视为放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承租人当然可以选择放弃优先购买权,当出租人告知出卖房屋的事实后,承租人明确表示不予购买,是放弃优先购买权。
一、什么是承包人优先权承包人优先权,是指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发包人未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且经承包人催告后于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承包人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承包人优先权,是一项法定权利,通常被称为法定抵押权。二、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即工程按期完工,质量合格,通过竣工验收。如果承包人自身存在违约行为,发包方拒付工程款项的,承包人不享有优先权。(二)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于合理期限内仍然未支付工程价款。(三)建设工程在性质上允许折价、拍卖。如果建设工程在性质上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得行使优先权。在符合上述三个要件时,承包人即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行使其优先权:其一,协议方式,即承包人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建设工程价款以折价价款优先受偿;其二,拍卖方式,即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将工程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关于承包人优先权,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在建设工程上,承包人优先权与抵押权并存时,基于法定权利优先于约定权利的原则,承包人优先权在顺序上优先于抵押权。作为建设工程的商品房预售之后,为了保障社会大众的生存利益,即使此类商品房在性质上可以拍卖,承包人也不得行使优先权。
有期限限制。 1、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2、十八个月是除斥期间,为法定不变期间。 3、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风险提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合同有约定应付款时间的,按照约定。 2、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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