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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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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比如,为了调取不忠证据,而侵入第三住宅,是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但是,如果取证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则就不具备合法性。再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再如,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等等。可见,只要不违法,自己拍摄和录制的影音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有证明力的。
偷偷录的音很难让法官采信。一是不要侵犯他人隐私,二是载体不要修改,三是需要其它证据佐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所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录音文件可以作为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录音材料不一定要征得对方的同意才能作为有效证据。只要取得此证据时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规定,录音材料就可以作为有效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有疑问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为了使录音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辑、剪辑或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第二,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第三,对方没有提出反驳或反驳的理由不成立。法院在以录音证据为判决依据时,还应审查录音证据是否有疑问。如果对方质疑录音材料,提出足够的证据进行反驳,那么录音证据就失去了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进行反驳,法院应当确认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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