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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是否恶意串通由法...
符合下列标准的,认定合同是当事人恶意串通签订的: 串通的各方都有主观的恶意行为。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利益,仍然实施行为。 当事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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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是否恶意串通由法院依照日常经验、行为习惯等,根据盖然性原则予以判断和认定。
恶意串通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合同无效,应当追缴双方获得的财产,对于获得的财产应该收归国家,集体或者是返还给第三人。所以,目前我国法律当中并没有把恶意串通合同的这种做法定性成为犯罪,仅有的法律后果仅限于民事责任的承担。判定恶意串通合同是要看相关人员的主观意识。
1、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承载法人的行为,其合同行为对外是有效的。若因此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法定代表人向公司承担责任。 2、如果合同的相对人(法定代表人与相对人)属于恶意串通损法人利益的合同,则合同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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