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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分包三方协议是否合法

2024-09-08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通常而言,以下几个方面构成了建筑工程分包的合法要素: (一)主体要件。这主要涉及到工程分发包人和工程分承包人两个方向。其中,工程分发包人需具备向他人分发工程或提供劳动力的资质,而工程分承包人则需要拥有足够的能力完成整个工程项目。 (二)责任要件。工程分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对工程分发包人承担相应义务,并对建设单位负责;反过来讲,工程分发包人则需要基于主合同对建设单位负担起应有的职责。在此之外,工程分承包人对于分包的项目还应对建设单位负有连带责任。 (三)同意表示要件。这个要件包含了两个层面的含义:第一,从一般角度来看,工程实行总分包的意愿,必须得到建设单位、工程分发包人以及工程分承包人三方的共同协商与明确表达。当工程分发包人选择将专业工程发包出去时,也必须事先获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在主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允许分包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执行;但如果主合同中没有对此作出规定,那么在实施分包前,必须先取得建设单位的同意。至于劳务分包,则可以由工程分发包人自行决定。第二,无论专业分包还是劳务分包,它们的合同内容都必须由工程分发包人和工程分承包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而且这些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不能存在任何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 (四)客体要件。所有被分包的工程都必须是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所允许的工程;反之,凡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或者社会公共秩序不允许分包的工程,都不得进行分包。 (五)形式要件。分包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这种形式要件不仅仅是建设工程合同本身特殊性所提出的要求,更是建设工程合同外部管理的必然要求;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还可能需要经过公证或鉴证程序。只有当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同时满足,才能构成合法有效的工程分包行为。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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