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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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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根据民诉法第38条的规定,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新旧民诉法都要求在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对比一下,新旧民诉法第38条的规定都是一样的,没有变化。民诉法第38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管辖权异议书,是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依法制作的文书。
《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规定的内容包括: 1、既提起管辖权异议又应诉答辩的; 2、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审查; 3、在关于级别管辖异议案件审查程序中应注意相关问题。 既提起管辖权异议又应诉答辩的。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均无权提起管辖权异议,默示协议管辖主要适用于原、被告间。实践中被告收到法院转交的起诉状后,一方面提起管辖权异议,一方面又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答辩的情形也较为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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