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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没有罚款的权利,不管公司的规章制度怎么规定都涉嫌违法--属于克扣工资,1982年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
如果劳动者存在迟到、早退等违纪行为的,单位可以罚款即扣发相应的工资,但数额不能超过工资总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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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是行政处罚法建立的重要制度。其意思是,除法律规定的个别情况外,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但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同时,罚款必须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或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返还罚款。但在执法实践中,仍有个别公安机关为了小团体的利益,制定或变相制定罚款指标,使人民警察对可以罚款或不罚款的行为进行罚款,并按最高罚款限额处罚;一些个别人民警察甚至以权谋私,不向行为人出具罚款收据,或者在出具的罚款收据上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其他公安机关不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罚款收入不上缴或不完全上缴。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也不利于公有效的执法。为了解决上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从而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维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有利于公平有效的执法。在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时,第115条重申了这一制度。
1、不可以。罚款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对公民的财产行使经济处罚权的主体只能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有授权的主体。用人单位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内容上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赋予用人单位直接对员工进行罚款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罚款条款。 2、虽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没有罚款权,但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管理及经济管理的权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于劳动者原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罚款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等。罚款并不在该范畴之内。而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包括警告、罚款等,因此罚款在行政处罚的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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