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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有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权力,劳动者应当在生产过程中服从劳动者的管理,劳动者有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给...
1、从法律角度看,“罚款”属于行政处罚,只能由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行使,用人单位没有“罚款权”,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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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以。罚款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对公民的财产行使经济处罚权的主体只能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有授权的主体。用人单位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内容上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赋予用人单位直接对员工进行罚款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罚款条款。 2、虽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没有罚款权,但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管理及经济管理的权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于劳动者原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回答企业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处罚吗这么问题,只有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实施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的机关,才能依法定程序和权限,对违法者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而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无权对职工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后,企业行使处罚权的依据不复存在,如果企业仍将罚款作为对员工的惩处办法,可能面临相关条款被认定无效,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或者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一系列风险。因此,无论是从管理的有效性、实用性与科学性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合法性来看,用人单位都应当摒弃“罚款”这类简单粗暴的方式方法,而选用风险更小更利于促进用工和谐的管理模式。那企业可以怎么办呢?如:企业针对这种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员工,应制定有效、完善的制度进行规范:首先,针对考勤问题,可以在工资构成中设置全勤奖来进行有效管理:若员工当月满勤的情况下则可享受全勤奖;若员工当月出现迟到、早退、旷工等相关情形时,用人单位可扣除员工当月的全部或部分全勤奖。其次,针对员工迟到、早退、旷工的次数与时间设置不同程度的违纪处罚措施,并依法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若每人每月一次迟到分钟或者每月三次以内累计迟到分钟者,给予书面警告等类似条款,直至可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解除劳动合同。再次,对于违纪行为,还可以通过依法制定极具实际操作价值的绩效考核制度进行管理。针对职工迟到、早退、旷工等各种小错,在整体考核中规定一定权重,以考核结果来调整员工的晋升、工资、奖励等。……
用人单位没有罚款的权利,不管公司的规章制度怎么规定都涉嫌违法--属于克扣工资,1982年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生产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罚款权,《条例》第十六条同时还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这条对用人单位的罚款权作了限制性规定。 但是,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第516号令《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所废止。 所以你可以通过仲裁要回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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