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通行高速公路的所有车辆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车辆通行费的收取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拟定,报省人...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高速公路”是指按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设有高速公路标志和有关设施,专供车辆分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统一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规范,加强对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监督管理。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负责高速公路服务区或者停车区的经营管理,服务区设施应当处于良好状态,保证安全,保持清洁、卫生。高速公路服务区或者停车区可以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自主经营、合作经营以及对外承包经营。对外承包经营的,应当采取招投标或者经营权拍卖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涉河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当予配合。建设项目施工影响和降低防洪工程的功能和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恢复或者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防洪安全。建设单位需跨汛期施工的,应当编制工程度汛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备案。涉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施工废弃物及相关阻水障碍物,恢复河道原有行洪标准。
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以及建筑控制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报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同意;涉及经营性高速公路的,应当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一)占用、挖掘高速公路;(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或者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四)超限运输车和其他可能损害高速公路路面的机具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五)设置非公路标志及非交通工程设施;(六)在高速公路上增设、改建平面交接道口;(七)更新砍伐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护路树木;(八)规定的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75人已浏览
443人已浏览
729人已浏览
37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