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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建成的高速公路的标志、标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需要提出变更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变更。...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产权人负责。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产权,归房屋所有人所有。 居民用户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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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黑龙江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内容如下: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单位管理、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垦区和森工林区内的本条例实施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成员单位考核制度。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卫生计生、农业等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其转送、交办的有关重要信访事项,可以要求有权处理的有关行政机关限期反馈办理结果;发现有不按照规定办理信访事项情况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对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相关人员处理的建议。
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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