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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特重大事故发生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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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1997年4月印发的《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对维护公安机关政令警令畅通,严肃公安机关组织纪律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全面深化公安工作改革的需要,公安部决定予以修订。
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包括: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人死亡,不影响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追诉。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符合上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案件,不同的机关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诉讼的不同阶段作出不同处理: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宣告无罪。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本条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在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时,必须贯彻“责任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只要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了生产安全事故,就必须坚决予以追究。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造成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还包括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或者有失职、渎职情形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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