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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规定

2021-12-17
公安部1997年4月印发的《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对维护公安机关政令警令畅通,严肃公安机关组织纪律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全面深化公安工作改革的需要,公安部决定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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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第三条: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要区分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上级领导责任。 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县(含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内部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或者是受命执行某项具体警务工作、警务活动的临时负责人、现场指挥人员。 分管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分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负领导责任的县(含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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